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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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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与量刑

适用拘传措施须具备哪些条件

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在所有的刑事强制措施中强制力最轻的。公、检、法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传时必须具备法定条件。那么适用拘传措施须具备哪些条件?拘传与传唤有哪些区别?本文整理了相关资料,请大家一起阅读。

一、适用拘传措施须具备哪些条件

  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拘传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

  (1)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法院查明其真实情况的;

  (2)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

  (3)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已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发觉的财产,拒不说明财产去向的;

  (4)被执行财产被毁灭、损坏,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又不说明原因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毁灭、损坏的又不说明原因的;

  (5)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不说明债务人及数额的。

  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

  如果出现不能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能适用拘传。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应当经人民法院院长的批准,采用拘传票的方式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在拘传票上签字。在实际拘传之前应当先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其主动到庭;如果其经过批评教育后仍然不主动到庭的,便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拘传其到庭。

  拘传与传唤有哪些区别

  现在的拘传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拘传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拘传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传唤就是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并摁指印。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而对于传唤,《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以上就是对于适用拘传措施须具备哪些条件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从上文介绍可知,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方可适用拘传。如果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一下在线律师,请律师帮忙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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