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6-5666-6944

律师介绍

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毕...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罗丹律师

手机号码:13656666944

邮箱地址:luodan@zedalawyer.com

执业证号:13301200810277990

执业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

立案与量刑

律师查阅案件材料需要出示什么证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律师查阅案件材料需要出示什么证件?对这个问题的解答,下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律师查阅案件材料需要出示什么证件

  律师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身份证或者律师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二、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规定是怎样的

  1、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自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

  2、如果案卷材料涉及到秘密、个人隐私的,律师应当保密。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便利,并保证必要的时间。

  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

  第五十四条 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五十五条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披露,不得用于办案以外的用途。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相关人员出具承诺书。

  违反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律师查阅案件材料需要出示什么证件的知识介绍,同时还介绍了刑事案件律师阅卷的规定的内容。从上文的介绍可知,律师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身份证或者律师证等有效证件,复印或摘抄案件材料的话,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在线向律师免费咨询。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656666944

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

2019 copyright © 罗丹律师 杭州聚众斗殴罪律师,专为聚众斗殴罪辩护,杭州聚众斗殴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