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6-5666-6944

律师介绍

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毕...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罗丹律师

手机号码:13656666944

邮箱地址:luodan@zedalawyer.com

执业证号:13301200810277990

执业律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

减轻量刑

哪些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

辨认笔录是刑事诉讼中非常常用的证据采集手段,是指侦查机关为案情需要而组织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对照片、物品、场所、尸体等进行辨认。虽然辨认笔录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简单又行之有效的证据,但有哪些辨认笔录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哪些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证据?本文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哪些辨认笔录不得作定案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以看到,在辨认笔录制作中存在违法的情况下,其证据能力将被否认,进而被排除。在上述两则案例中,辨认笔录便是最终没有被剥夺了作为证据的资格,就是因其违反了该解释所规定的两种情形,即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二、辨认笔录可以分为几个类型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辨认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

  以上就是关于哪些辨认笔录不得作定案证据内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从上文可知,辨认笔录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广泛运用,但并不是所有的辨认笔录都可以作为定案证据的,如果辨认存在违法的情况下,是会被排除的。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载于互联网公开信息,以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号码:13656666944

杭州市钱江新城五星路185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8楼

2019 copyright © 罗丹律师 杭州聚众斗殴罪律师,专为聚众斗殴罪辩护,杭州聚众斗殴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