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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民商法硕士,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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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部门是哪个

政治权利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如果公民犯了法,被判刑的同时可能还会被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还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很多人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部门是哪个不了解,接下来,请一起从下文了解吧。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部门是哪个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罪犯的户籍档案在公安机关掌握,掌握罪犯的犯罪记录,特别是异地犯罪在异地服刑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其刑罚执行情况也都返馈给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而人民法院则没有这些功能。

再就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自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执行,这法院都无从掌握。

  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否可以减刑

  《刑法》没有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就不能获得减刑,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就可以依法办理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部门是哪个的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从上文的介绍可知,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在剥夺政治权利之后,想要减刑的,就要有减刑的情形才可以。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在网站首页,免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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